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團員教育評議工作,進一步增強團組織的戰鬥力和凝聚力,根據團章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團員教育評議活動是團組織借鑒民主評議黨員的經驗,結合共青團的特點和團員成長進步的内在規律要求,在實踐中摸索形成的團員教育形式。 第三條 團員教育評議的對象是全校團員青年。 第四條 團員教育評議工作每年上半年開展,各二級團組織根據校團委的統一部署,組織本單位基層團支部實施。
第二章 評議内容
第五條 教育評議基本内容根據《團章》規定的團員的基本條件和六條義務、六條權利,圍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評議: (一)能否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緻。 (二)能否努力學習,是否有良好的學風、優良的學習成績,在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加強校園文明建設等方面表現如何。 (三)能否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班級組織的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和校園文化活動,積極支持團學工作。 (四)能否關心集體、團結同學,是否注重社會公德,不做有損集體和他人的事情。 (五)能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團的紀律,堅持學習團的有關知識,按規定參加團組織生活,按時交納團費,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三章 評議步驟
第六條 團員教育評議活動應在二級團組織的指導下,由各基層團支部按照學習教育、個人總結、公開承諾、民主評議、團籍注冊等步驟進行。 第七條 學習教育。團支部組織團員認真學習黨的重要路線、方針、政策,有針對性地開展團情教育和團的基本知識教育,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覺悟。 第八條 個人總結。團員要回顧總結一年來的思想、工作、學習和在團的生活中的表現情況,肯定成績和進步,找出缺點和不足,形成個人的書面總結材料,并在團小組會議上對照《團員民主評議表》進行自評,作出自評分。 第九條 公開承諾。團支部書記代表支部公開承諾,積極進取,争創優秀集體,表達争創“五四”紅旗團支部的決心和計劃。團支部成員在個人總結後公開承諾,争創優秀個人,表達争創“五四”優秀團員的決心和計劃,由團支部書記進行點評。 第十條 民主評議。團小組将團員進行個人總結和自評打分的情況彙總給團支部,由團支部召開團員大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并由團支部根據團員的一貫表現和團小組民主評議、團員大會民主評議的意見,結合日常工作記錄,對團員做出綜合評價,給出“支部評分”。教職工團員“其他”項由團員所在單位(部門)進行評分,并加蓋部門公章,其餘項目由教職工團支部評分。 第十一條 團籍注冊。團支部對照評議情況,為民主評議評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團員辦理本學期團籍注冊手續,并彙總團員證到所屬的二級團組織。《團員民主評議表》和團員總結材料由各二級團組織留存。 第十二條 團支部對少數不合格團員開展必要的組織處理和教育應當先向上一級團組織彙報,征得意見後再進行。不合格團員一般在3個月内暫緩注冊,經團支部教育幫助,思想上确有提高,達到合格團員标準,經團支委會讨論上報後再行注冊。經教育幫助仍不改進的,應予以除名;犯有嚴重錯誤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團紀處分直至開除團籍。
第四章 評議标準
第十三條 團員民主評議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團支部優秀團員比例控制在本支部團員人數的10%以内。 第十四條 合格團員: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積極貫徹黨在新時期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按時參加各項政治學習活動。 (二)熱愛祖國,熱愛黨的教育事業,專業思想牢固。 (三)學習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時完成作業,自覺遵守課堂紀律和考試紀律,無曠課和考試作弊現象。 (四)積極參加校、院、班組織的各類科技、學術、文藝、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積極加強專業基本技能的訓練。 (五)自覺增強團員意識,履行團員義務,按時交納團費,積極參加組織生活和團内活動,沒有無故缺席現象。 (六)一年内未受過校、院或團内處分。 第十五條 優秀團員:在符合合格團員标準的基礎上,着重推選政治立場堅定、道德素養較高、學習成績優良、模範作用突出的團員為優秀團員。 第十六條 基本合格團員:基本合格團員是指經過教育可達到合格标準的團員,在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或其中某些方面與合格團員标準有較大差距,該年度曾受校、院記過及以下處分,但能夠積極參加本次教育評議活動,有改正和進步表現,有決心克服缺點、迎頭趕上的後進團員。 第十七條 不合格團員:放棄共産主義信仰,嚴重違反法規、校紀和團組織紀律的,喪失團員條件,在教育評議中拒不接受團組織批評教育,經幫助仍不改正的極少數團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團員教育評議是團支部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度,各級團組織要高度重視,認真實施,評議過程中要貫徹“熱情愛護、嚴格要求”的方針,把教育放在首位,立足于正面引導,充分調動廣大團員青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他們發奮學習,立志成才。團員教育評議結果要與團内推優、評先評優、團籍注冊等工作充分結合起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