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工處〔2014〕29 号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外出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财産安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離開學校當日不能返回者須履行外出請假手續,并明确在外期間安全責任自負。 第二條 請假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由輔導員批準;請假期限在2-7天的,由所在學院黨委副書記批準;請假期限在7天以上的,經所在學院黨委副書記簽署意見,報學工處批準。法定節假日前後請假一律由學院黨委副書記批準,須嚴格控制。 第三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學習、實習、競賽、調查等學校安排的集體活動期間如需請假,學院可授權帶隊教師或所在學習單位批準,準假權限一般不超過3天。 第四條 學生請病假須附醫院證明,請事假須附有書面證明或者由家長向輔導員直接提出申請。 第五條 學生請假期滿須向所在學院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請假外出當日不能返回者,須在外出前,将學院批準的請假條存放于樓棟值班室,返校後取回,否則,将按夜不歸宿處理。 第六條 學院、班級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向學院黨委副書記書面說明活動目的、人數、時間、地點、活動計劃、可預見範圍的安全措施和負責人姓名,明确帶隊教師,經學院黨委副書記同意,報學生工作處備案後,方可舉行。 第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在校外舉辦的重大活動、競賽等,由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注明參加活動學生人數、活動時間、地點、可預見範圍的安全措施和負責人,明确帶隊教師,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八條 學校組織的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與上課時間沖突的,由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審批,并向學生所在學院和任課老師通報。 第九條 組織學生外出活動的學院、班級或部門須事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條 學生外出期間,須提高自我防範意識,不乘坐非法運營車輛、船隻等,不将家庭電話和個人聯系方式告訴陌生人,确保個人人身及财産安全。 第十一條 嚴禁學生個人擅自組織同學外出旅遊或返鄉;嚴禁學生個人招聘同學外出從事推銷、禮儀等商業活動。如有私自組織者,一經查實,學校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組織者的責任。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後果由組織者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