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不當行政處理行為,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各部門依法依章行使職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學生提出申訴應持嚴肅、認真、誠實的态度;學校受理學生的申訴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範圍包括違紀處分、學籍處理等。學生工作處是學生對違紀處分決定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教務處、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研究生對學籍處理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
第二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條 學生對學校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相應的學生申訴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條 學生向受理機關提交的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内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附有關證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4.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5.學校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後,應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初步審查處理,區分情況,分别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2.對于不屬于申訴範圍的,不予受理。 3.對于申訴書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訴人補充材料,3個工作日内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變更原處理決定和撤銷原處理決定等不同的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複查結論要對學籍處理、留校察看以及開除學籍處分作出變更、撤銷原處理決定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應當将複查決定及時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按申訴書通訊地址郵寄。通過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仍持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在學校作出複查決定之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訴、是否停止複查工作。 第十四條 在申訴和複查期間,原則上原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對于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開除學籍處分的處理決定,經與相關部門協商後,可暫緩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江大校〔2009〕169号)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