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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工日常制度] 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發布日期:2016-10-26   浏覽次數:

江大校〔2009〕168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規範、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學校視其違紀性質、情節輕重及認識程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五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參與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和遊行;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教學秩序。
  2.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發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信息,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3.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出版非法刊物。
  4.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
  5.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在校内組織進行宗教活動。
  6.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加入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危害後果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1.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侵占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團夥作案的,作案總價值由參與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條款從重處分。
  4.雖未竊得财物,但已實施偷竊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5.作案手段惡劣或屢教不改者,無論作案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參與分贓、銷贓者,按照本條1、2、3款處理。
  第八條 打架者,尚未構成犯罪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含受害者的醫藥費、護理費、必須的營養費等費用)以外,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打架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肇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群體打架組織、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準打麻将,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用麻将、撲克等工具進行賭博(包括變相賭博)者,除沒收賭具、賭款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多次賭博或組織者從重處分。
  第十條 利用計算機、互聯網、書刊違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1.閱讀黃色書刊、浏覽黃色圖片、觀看不健康的影視内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散發黃色内容的文章、圖片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制作、販賣、傳播黃色和反動的書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号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危害網絡安全,利用網絡惡意攻擊他人,散布虛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到歌舞廳、夜總會等場所從事商業性活動,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從事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調戲、侮辱異性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對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者,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1.未經請假而夜不歸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擅自租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自租房且男女同居一室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集體宿舍内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因過失造成火災,尚未釀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違反用電管理規定,使用違章電器、私拉亂接電源者,除沒收違章電器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私自改變公寓内電路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竊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違反公寓管理其它規定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在上課、晚自修和就寝時間到遊戲機室、網吧(含擅自到計算機房)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一學期内曠課達到下列課時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1.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達6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擅自離校出走,責任自負,學校以曠課論處,按每天6學時計算,參照以上條款給予校紀處分。
  第十七條 考試違紀、作弊者根據《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學籍管理條例》和《金沙短信特邀送58考試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共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1.在學校的牆壁或桌椅等公共設備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故意損壞公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别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侮辱、诽謗、誣告、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僞造、塗改、冒領、盜用、轉讓、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1.僞造學生證等證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僞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轉讓、轉借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偷竊、私刻、私蓋公章者,偷竊、僞造、塗改文件或檔案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在餐廳、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對案件進行掩蓋、知情不報或為他人作僞證、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窩贓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對教師或其他管理人員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暴力幹預教師、管理人員工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内組織商業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1.違紀後拒不認錯,或受處分後借口申訴無理糾纏、态度惡劣。
  2.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
  3.唆使、誘騙或脅迫他人違反校紀。
  第二十五條  第三次違反校紀受到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1.主動承認錯誤,認錯态度較好。
  2.退贓、退賠迅速徹底,或積極揭發他人,有立功表現。
  3.平時表現較好且情節輕微,違紀行為系受他人唆使、誘騙或脅迫。
  第二十七條 附加處罰:
  1.對違紀受處分者,取消其本學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2.學生幹部受處分者,其學生幹部職務自行終止。
  3.違紀受處分者,是黨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到的違紀行為,确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三章 處分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1.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學院發文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2.記過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學生工作處審核并發文。
  3.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學生工作處審核并報學校發文。
  4.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工作處會同學校相關部門讨論研究,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執行。
  5.涉及多學院學生的違紀行為,由學生工作處牽頭并與有關學院協調處理。
  6.在公共場所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的,由該場所所轄單位配合保衛處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學生工作處及學生所在學院,按規定處理。
  7.對因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而需開除學籍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需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
  8.對違紀學生進行處理時,應及時合法取證,查清事實,并由違紀學生提交書面檢查,材料齊全後依權限按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對受處分學生的相關管理措施:
  1.處分決定應送達受處分學生。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2.凡受校紀處分者,應按審批權限分别在校、學院範圍内公布,同時由學院通報學生家長。處分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3.受處分學生畢業前(處分決定必須滿一年)可向學校提出評議申請。
  4.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送達後必須按照離校規定辦理手續,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并離校。離校時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和戶口一律遷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  終止留校察看期的決定:
  1.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現良好、能自覺遵守校規校紀者,在留校察看期滿後一個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根據其表現提出建議,報學生工作處審核,提交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可終止留校察看期。
  2.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受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滿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現突出,可根據以上程序,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
  4.畢業時未按規定終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結業處理。
  5.學生畢業後留校察看期滿,其所在單位證明表現良好,本人可向學校申請終止留校察看期、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違紀處分由學生工作處主管;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由繼續教育學院主管,具體處理程序和辦法按以上規定執行;留學生違紀處分由海外教育學院主管,具體規定由海外教育學院結合本規定和留學生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處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級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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