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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短信特邀送58關于加強出國(境)證照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6-09-20   浏覽次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和《江蘇省因公護照、赴港澳通行證頒發、管理辦法》,中紀委、中組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人事廳《印發<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和鎮江市委有關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為規範我校教職工出國(境)證照的管理和登記工作,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因公證照的申辦
  教職員工因公出訪獲得立項批準後,填寫因公證照事項申請卡,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專人辦理因公證照。

  二、因公證照的領取
  1.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通知當事人領取因公證照,領取時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2.根據出國(境)人員隻能持一本護照或通行證出國(境);不得持因私證照因公出訪(獲批出訪任務要求者除外),更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因私兩種證照出訪的規定,領取因公證照時,必須将所持的因私證照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暫時保管,待其回國後按上級部門規定交回因公證照,方可換回因私證照。

  三、因公證照的收繳
  1.根據規定,因公證照持有人出訪回國(境)後必須在一周内,将所持證照交回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保存,個人不得保存因公證照。在規定期限内未交還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将報告發照機關并由省外辦(省港澳事務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吊銷當事人因公證照,兩年内不為其頒發新的因公證照。
  2.持照人領取因公證照後因故未出境者,自決定取消此次出訪任務之日起,将證照交回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四、因私證照的申辦
  1.凡本校教職工因定居、探親、訪友、旅遊、商務、留學、繼承财産和其他非公務活動需要出國(境)者, 向保衛處申請辦理因私證照的校内相關手續。
  2.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和上級部門文件精神,相關備案人員(見附注)申領因私出國(境)證照應按照管理權限向組織部、人事處履行審批手續和備案登記手續。

  五、相關備案人員的因私證照的管理
  1.相關備案人員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後,應自覺及時地向組織部、人事處報告登記。簽證前,因私出國(境)證照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集中保管。
  2.相關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返回後,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學校組織部、人事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報告,在回國(境)10日内将因私出國(境)證照送交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集中保管。
  3.如因故未出國(境)者,應及時将因私出國(境)證照送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集中保管。
  4.相關備案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出國(境)審批手續和違反證件報告登記制度、弄虛作假辦理出國(境)證照、擅自滞留國(境)外的,要依照黨紀、校紀追究其相關責任。對不在規定時限或拒不送交所持出國(境)證照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附注:此處“相關備案人員”包括:①在職的處級(含副處級)以上幹部,離(退)休省管幹部;②各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國有資産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含已離開原崗位但未滿解密期的人員);③校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領導成員及參股企業中的股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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