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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短信特邀送58關于加強各類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6-06-30   浏覽次數: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校教職員工因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考察、合作研究、短期講學等持因公證照短期出國(境)及全日制在校學生持因私證照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校際交流、海外實習的管理,促進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的順利開展,力求出國(境)立項和審批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宗旨:促進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規範出國(境)管理工作,保證教職員工短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正常進行;促進全日制在校學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校際交流、海外實習活動的開展。
  (二)歸口部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是全校因公短期出國(境)管理的歸口部門。
  (三)适用範圍:
  1.教職工持因公護照、赴港澳通行證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考察、合作研究、短期講學及參加競賽等。
  2.教職工因公赴台灣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考察、合作研究及講學等。
  3.教職工出國(境)進行3個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講學、進修,按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應持因私證照辦理出國(境)手續。但須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進行備案。
  4.全日制在校學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校際交流、海外實習,離退休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

  二、因公短期出國(境)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一)學校組團(或參加雙跨團組)派出的人員出國(境)考察、訪問立項時,嚴格遵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二)個人申請因公出國(境)的審批按條線管理的原則,應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保衛處、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保密辦公室負責涉密人員的審核簽字,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根據相關政策提出意見,提交校領導審批,批準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相關手續。處級及以上人員還應通過組織部審批。

  三、短期因公出國(境)手續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在經費落實的前提下填寫金沙短信特邀送58因公出國(境)任務申請表,按申請表内容要求詳細填寫,相關領導簽字,連同邀請函(如邀請函為外文,須中文譯件)、詳細出訪行程安排(格式見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站下載專區)、個人簡曆、身份證複印件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收到上述材料後,根據管理條線,拟定出訪請示報批文或填寫《江蘇省因公出國(境)任務報批(确認)表》,報校領導批準簽發後,至江蘇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三)出國(境)申請經主管部門(廳級幹部經省政府會辦審核批準,處級及以下人員由省外辦審核批準)簽發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雙跨團組的簽發出國(境)任務确認件),由人事處辦理政審批件,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護照和簽證(通行證)。
  (四)申請人将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雙跨團組的出國、赴港澳确認件)、政審批件,國(境)外邀請信原件、2吋白底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複印件1份及所去國家簽證申請表(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索取并填寫好)等所需材料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以便辦理護照(赴港澳通行證)、簽證(赴港澳簽注)手續。
  (五)赴台交流人員持國務院台辦簽發的赴台批件、赴台人員審查表、本人戶口簿原件(還需戶主及本人信息頁複印件1份)、身份證原件(複印件1份)、2吋白底彩色照片3張、入台旅行證複印件、台方邀請函原件等材料由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六)出國(境)人員必須于返校後一周内将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交回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統一保管并辦理核銷手續,提交出訪總結報告及因公出國(境)團組信息反饋表。逾期不交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國(境)的申請,并将影響出訪人員所在單位的其他申請人員的後續出訪計劃。
  (七)學生因學校批準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校際交流、海外實習、海外遊學等應持因私證照出國(境)。
  (八)學生因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校際交流、海外實習、海外遊學等活動須按照要求逐項認真填寫《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生出國(境)審批表》。學生須所屬學院(研究院、中心)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本科生必須經學生工作處(部)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研究生在導師簽字後須經研究生處(部)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連同邀請函複印件(如邀請函為外文,須中文譯件)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後,報校領導批準。
  (九)學生申請簽證可以通過戶籍所在地的市外事辦公室或國家批準的中介公司辦理,所需時間和費用由承辦方決定。
  (十)學生赴香港參加會議、校際交流、實習,需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申領赴香港通行證及簽注。
  (十一)學生赴中國台灣地區進行交流,經所在學院負責人同意後,持邀請信、具體日程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赴台需在預定日期前四個月申請,提供台方邀請函、在台日程、邀請方簡介等材料(各一式三份)。

  四、附則
  (一)因公短期出國(境)一般是指3個月以下(含3個月)赴國(境)外參加學術會議、交流訪問、合作研究、講學、進修以及培訓等任務。
  (二)短期因公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交流訪問、合作科研、講學、進修以及培訓等事宜,一般需提前2個月(赴美國需提前3個月,赴中國台灣地區需提前4個月)提出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因公短期出國(境)必須有明确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内容,組團人員不能超過6人,必須按批準的方案執行,原則上不得繞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自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不得改變身份。
  (四)若外單位組團邀請我校人員參加出訪,應事先征求學校意見。 
  (五)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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