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舉辦國際會議和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的管理,規範程序,提高舉辦國際會議和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的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管理辦法》、教育部《關于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舉辦國際會議 第二條 申請舉辦國際會議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舉辦國際會議的單位(學科)在會議的學術領域有較強的教學及科研力量,教學、科研水平較高,一般應在國内處于領先地位。 (二)能夠征集到國内外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論文,并能夠邀請國際及國内的著名學者出席會議。 (三)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支持。 (四)能夠落實會議經費,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具備會務及接待工作的能力。 第三條 申請舉辦國際會議的程序: (一)凡申請舉辦國際會議,原則上應提前一年由所在學院領導認真研究後填寫《金沙短信特邀送58舉辦國際會議申請表》(附件一),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宣傳部審核後呈報分管校長批準,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拟文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内容: 1.舉辦國際會議的必要性以及所具備的條件。 2.會議的主要議題和組委會的主要成員。 3.舉辦會議的時間、地點、規模(中、外學者人數)。 4.提供拟邀請的國外及港、澳、台地區代表的名單、職務、職稱、單位及通信地址。 5.如會議需要安排專業性質的考察,須寫清楚專業考察的範圍及地區并說明線路。 6.會議經費預算及其來源,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下文後,承辦單位方應積極開展各項籌備工作。 (四)确定正式邀請參加國際會議的海外代表名單後,承辦單位應在會前至少2個月填寫《金沙短信特邀送58聘請外籍專業人員審批表》(附件二)報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統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其來華簽證事宜。 第四條 舉辦國際會議的注意事項: (一)确定會議議題、準備會議材料、國内代表發言以及會議期間安排的參觀考察活動,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會議所需經費主要由承辦單位籌備解決,對申請有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術交流基金者,可依據《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術交流基金管理辦法》予以一定資助,經費使用應符合學校财務制度,會議結束後應及時進行财務決算。 (三)對國際組織要求在我校舉辦的學術會議,需區别情況對待:如我國是該組織的成員國,應盡會員國義務,可考慮同意在我校舉辦;對我國未參加的國際組織要求在我校舉辦的會議,應認真研究利弊,慎重對待。 (四)原則上不邀請未建交國家人員出席會議。如有特殊需要,須事先通過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原則上不邀請外國記者和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參加會議,如需要,須專案報批。 (六)一般不承諾外國代表的會後旅遊事宜。如代表提出要求,應與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商定。 (七)一切涉外事宜,均應事先與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溝通,以便及時請示報告,妥善處理。 第五條 國際會議結束後的總結工作: (一)會議結束後,承辦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按提綱要求(附件三)在一個月内寫出書面總結,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承辦單位必須将有關會議始末的全套材料(包括會議通知、名冊、提交論文、批文及有關會議的錄音、錄像、照片及會标、會議報道等有保存價值的材料),于一個月内整理完畢,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整理歸檔。 第三章 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 第六條 學校依據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術交流基金管理辦法鼓勵全校師生員工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以提高學校的整體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擴大學校的國際影響。 第七條 拟參加的國際會議主題應與申請者專業領域緊密相關。學校視情況作出是否同意和資助參加國際會議的決定。 第八條 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必須具備良好的外語聽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會議的組織(主持)者、報告人。 (二)署名單位是金沙短信特邀送58的錄用論文作者。 第九條 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必須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請: (一)會議正式邀請函。 (二)論文被大會錄用的證明材料。 (三)被大會錄用的論文原文或主要内容摘要。 (四)會議通知。 第十條 參加國際會議至少提前3個月(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申請簽證的基本要求)向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出申請。未按期申報,若延誤參會,申請者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接受申請後,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準參加國際會議人員的經費開支,必須遵守學校财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超出規定部分由有關人員自己承擔。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對參加高水平國際會議的教師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對參會人員給予必要的出國指導、辦理出國手續等。參會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協助職能部門做好出國人員的管理工作,明确出國參會的目的、任務等内容,加強與參會人員的交流與聯系。 第十四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在職人員必須持因公護照,參會回國後一周内必須将護照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集中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教師從校外其它途徑獲取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的經費。 第十六條 參加學術活動返校一月内,應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參會總結。 第十七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教師回國之後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彙報總結和報賬,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一)上交參加會議所發放的圖書、光盤及其它資料到圖書館保存。 (二)在學院或全校範圍内作相關學術報告或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自行決定參加國際會議者,所有費用由參加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前往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參加會議和論壇,參照上述辦法執行;前往中國台灣地區參加學術會議和論壇,須提前4個月以上申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