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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短信特邀送58中外合作(聯合)辦學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6-06-30   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精神,為規範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含聯合辦學)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校舉辦的各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外聯合辦學(校際學生交流)項目适用本規定。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我校與國外教育機構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以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需得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對參加該類項目的學生,我校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境外教育機構頒發學位證書。
  “中外聯合辦學項目”是指我校與國外教育機構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以我校在籍學生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對參加該類項目的學生,我校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國外教育機構頒發學位證書。在以下規定中,除不需得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條款外,其它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同。
  第三條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聯合辦學,應當緊密圍繞我校建設高水平大學的戰略目标,有利于促進學校國際化的進程,有利于提高學校的科研、教學和管理水平。
  學校鼓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外知名大學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聯合辦學活動。但不得與國外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  申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于拟正式開辦前一年申報。為配合教育部每年九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對合作辦學申請的集中受理審批,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将于每年七月份和次年的一月份集中受理有關申請,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統一制定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二)申辦報告,内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辦學者名稱、拟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名稱、培養目标、培養計劃、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項目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三)與外國教育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内容應當包括:拟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名稱,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資金金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權利、義務、争議解決辦法等。 
  合作協議應以我校和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義,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蓋章)。合作協議的具體内容應由相關學院(研究院、中心)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共同商定。合作協議應當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内容一緻。 
  (四)外國教育機構辦學資質證明。
  (五)驗資證明(有資産、資金投入的)。
  (六)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曆證書樣本。
  (七)捐贈資産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八)與我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外國教育機構,如已在中國大陸境内舉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
  第六條  有關各種形式的聯合辦學項目,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相關學院(研究院、中心)應提前六個月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申報,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的指導下完成項目洽談。
  第七條  申請舉辦中外聯合辦學項目,應當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的文件:參照第五條的(二)~(七)款。
  與我校開展中外聯合辦學項目的外國教育機構,如已在中國大陸境内舉辦其他中外聯合辦學項目,應當一并提交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

第三章  審批程序和管理

  第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申報材料,由相關學院(研究院、中心)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會同教務處或研究生處進行審核,報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分别報送上級管理部門,經江蘇省教育廳審定後,報送國家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具體負責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管理、報批、指導和監督,其主要相關職責有:
  (一)組織審核提交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申報材料,并報送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二)會同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進行審核,并報江蘇省教育廳或國家教育部備案。
  (三)協助人事處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外籍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聘任進行審核。
  (四)組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評估工作,每年3月初之前完成校内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報告(内容包括招收學生、課程設置、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财務狀況等基本情況),并提交上級審批機關;跟蹤了解和評估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在境外的教學活動。
  第十條  校内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學院(研究院、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教務處:審核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本科生專業設置,負責招生計劃、招生宣傳和錄取,組織、監督和管理教育教學活動;負責并審核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本科生學籍、畢業生是否具備頒發我校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
  (二)研究生處:審核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研究生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指導招生工作,組織、監督和管理教育教學活動;審核畢業生是否具備頒發我校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
  (三)學工處(部):負責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政治思想、宿舍管理以及就業指導。
  (四)财務處:負責全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财務管理工作,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項,統一辦理财務收支業務。
  (五)人事處:對校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外籍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聘任進行審核。
  (六)審計處:負責審計校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年度财務會計報告。
  (七)相關學院(研究院、中心):負責組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對學生參加國外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指導等。 
  第十一條  中外聯合辦學項目的申報材料,由相關學院(研究院、中心)提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會同教務處或研究生處進行審核,報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分别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具體負責全校中外聯合辦學的審批、監督和指導,其主要相關職責有:
  (一)審核提交的中外聯合辦學項目的申報材料,并送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二)組織中外聯合辦學評估工作,跟蹤了解和評估中外聯合辦學項目在國外的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校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和資産财務的管理、變更與終止以及法律責任等事宜,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學院(研究院、中心)和單位未經學校授權,不得簽訂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中外聯合辦學項目的協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等形式與國外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的活動,不适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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