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二級黨組織建設,保證學校和基層各單位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二級黨組織必須緊密圍繞學校和本單位的中心任務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為推進學校轉型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二級黨組織,是校黨委設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 第四條 黨員人數超過100人的二級單位,應當成立黨的委員會。黨員人數接近 100人的,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準,也可以成立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黨的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黨員人數150人以上的,設委員7-9人。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并設組織、宣傳、紀檢、青年、統戰、保衛等委員。 第五條 黨員人數超過50人的二級單位,應當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接近50人的,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準,也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3-5人組成,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并設組織、宣傳、紀檢、青年、統戰、保衛等委員。 第六條 規模較小、黨員人數在7人及以上的二級單位,應當成立黨的直屬支部委員會。黨的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黨的直屬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人組成,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增設副書記1名。 第七條 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應由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産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黨委任命。選任書記、副書記要充分聽取黨内外意見,并嚴格按照同級幹部的選拔任用程序履行有關手續。 第八條 書記和行政正職原則上分開配備。黨員行政正職、副職可以按黨内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九條 黨委(黨總支)下設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可以按照黨員人數和便于開展工作的原則設置黨支部,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二級黨組織除書記、副書記外,要配備有專職或兼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工作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工作制度 (一)強化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堅持學院工作集體領導原則,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确處理個人與組織、少數與多數、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的關系。 (三)堅持委員會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集體讨論和決定黨内重大事項和主要工作。 (四)堅持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堅持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五)堅持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和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 (六)堅持委員會委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定點聯系基層黨建工作制度和黨員聯系群衆制度,不斷完善聯系網絡,切實做好聯系工作。 (七)堅持彙報請示制度。對職權範圍内的問題,要獨立負責地解決。遇到重大問題或超越職權範圍的問題,必須向學校黨委請示。遇有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學校黨委彙報。 第十三條 校黨委設立的黨的工作委員會是校黨委的派出機構,黨工委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書記、副書記由學校黨委任命。黨工委委員一般由轄内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組成,委員數和委員構成名單由黨工委提出,學校黨委批複。黨工委參照本細則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中共金沙短信特邀送58委員會學院黨組織工作暫行規定》(江大委〔2007〕16号)、《中共金沙短信特邀送58基層工作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江大委〔2007〕17号)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