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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2017-10-26   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學院黨、政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學院工作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委關于貫徹〈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若幹意見》和《江蘇省高等學校院(系)黨建工作基本标準》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工作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集體領導體制。堅持學院工作集體領導原則,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學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當由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主要議事範圍是:
  (一)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及學風建設工作。
  (二)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總結。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四)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五)人事調配、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
  (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出國、進修、考核、獎懲。
  (七)招生計劃、學生畢業、就業以及教育培養、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八)年度經費預算、發展基金及大額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幹部選拔任用與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範與處理等。

第三章 議題确定

  第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确定。學院副書記、副院長需提交黨政聯席會讨論的問題,由學院辦公室主任彙總後報黨政主要負責人審定。凡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審定的議題,學院領導應提交簡要的書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彙報要點、需讨論的問題以及對所提出問題的解決辦法或方案。每次召開黨政聯席會的議題和時間,應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與會人員。
建立健全學院黨政班子成員之間,特别是黨政正職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制度;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會前黨政主要領導要加強溝通醞釀,充分聽取班子成員意見,如對某些問題有較大分歧,待進一步調研,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基本形成共識後再上會讨論。
  第六條  學院的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機構設置、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經費使用、内部改革、内部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一般應由院長牽頭,其他議題由書記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随時召開。
  第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九條  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才能舉行。院領導成員因事不能出席會議,需向書記、院長請假。缺席者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或書面表達。
  第十條  參加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學院正副書記、正副院長。根據會議内容如需擴大與會人員範圍時,由書記、院長商定。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事時,凡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利益時,相關人員應回避。
  第十二條  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學院辦公室派專人做好記錄,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備查。

第五章 議事決定或決議

  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事一議,一題一議,由提出議題的領導成員或列席會議的相關人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與會成員根據說明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要對與會人員讨論的問題進行歸納集中,在取得與會人員的認可後,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或決議,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才能有效。對議題意見基本一緻時可進行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讨論仍有分歧的問題可進行舉手表決;特殊情況需要時,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表決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上對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見,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冷靜處理,如對重要問題發生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安排讨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将争議情況向上一級組織報告,以求裁決。
  第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需保密的議事内容,應嚴格保密,違者追究紀律責任。

第六章 決定或決議的執行與反饋

  第十八條  對因故缺席會議的成員,由主持會議的書記、院長或辦公室主任向其轉告本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學院黨政領導對黨政聯席會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二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要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抓緊落實,明确由系(教研室)執行的,一般由辦公室主任傳達和催辦,并及時向書記、院長報告貫徹落實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必要時可向黨委(總支)委員、黨支部書記、系(教研室)主任、分工會委員通報,也可以采取文件、紀要等形式,印發下屬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金沙短信特邀送58學院黨政共同負責議事規則》(江蘇大委〔2003〕41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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